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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黄文超、龙文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黄文超,龙文学,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锡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21号之一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文超,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被告:龙文学,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被告: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北京东路997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锡娟,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超、龙文学、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锡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 婧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