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孟祥文、刘桂敏、刘先印、梁显波、赵凤江、张丽昌、吴晓红、吴连、赵玉波、赵志强、袁秀丽、张兴昌、袁进学、赵日书、袁秀梅、张孝洪、陈卫红、孙晓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祥文,刘桂敏,刘先印,梁显波,赵凤江,张丽昌,吴晓红,吴连,赵玉波,赵志强,袁秀丽,张兴昌,袁进学,赵日书,杨建平,袁秀梅,张秀洪,陈卫红,孙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206号申请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冬,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晓梅,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19197203140125,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孟祥文,男,1972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桂敏,女,1975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先印,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梁显波,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凤江,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丽昌,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吴晓红,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吴连,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玉波,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袁秀丽,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兴昌,男,1967年4月9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袁进学,男,1956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日书,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袁秀梅,女,1976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秀洪,男,1981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陈卫红,男,1982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晓华,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孟祥文、刘桂敏、刘先印、梁显波、赵凤江、张丽昌、吴晓红、吴连、赵玉波、赵志强、袁秀丽、张兴昌、袁进学、赵日书、杨建平、袁秀梅、张孝洪、陈卫红、孙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