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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同安乡人民政府、熊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安乡人民政府,熊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同安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113608290147488107。法定代表人谌某,该乡乡长。被执行人熊某,男,1986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杨某,女,1985年4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安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熊某、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妇已自动履行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至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