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玉祥、黄丽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祥,黄丽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26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吴玉祥,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黄丽芸,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王鹏飞与被告吴玉祥、黄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吴玉祥、黄丽芸负担。因上列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吴玉祥、黄丽芸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缴纳诉讼费未果,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王鹏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781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78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