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春河与被执行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河,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4号申请执行人:朱春河被执行人: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春河与被执行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调确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