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碧菜、王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碧菜,王瑞英,王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林碧菜,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王瑞英,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王清华,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碧菜与被执行人王瑞英、王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碧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