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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喜信、王东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信,王东富,宋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808-4号申请执行人马喜信,男,1950年3月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东富,男,195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宋玉荣,女,195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东富之妻。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鲁1502执2808-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玉荣的银行存款22961.14元。因宋玉荣提出该款系其姐妹共同为其母凑的养老钱,马喜信予以认可,双方均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玉荣的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