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程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山,程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山,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萝北县环山乡东升村。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海,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萝北县环山乡东升村。再审申请人张玉山因与被申请人程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玉山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口头土地转让合同违法。首先,双方没有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应属无效。其次,张玉山承包户代表人没有经过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擅自与被申请人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侵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再次,双方流转的土地中有口粮田,口粮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违法发包。另外申请人身患严重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如果不撤销或变更土地转让合同,等于剥夺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生存权。二、双方达成转让土地口头协议时,根本没有料到国家能给农民粮食补贴,取消农业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法院应当变更或撤销该土地转让合同。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玉山与被上诉人程海虽然达成口头土地转包协议,但双方自1998年开始一直在履行该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原审已查明,张玉山在将土地转包后的两三年内,其子女们就已经知道土地转包的事实,且并未提出异议,现张玉山提出转包土地没有经过其家庭成员同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自2004年开始,国家的土地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取消了各项税费,而且还给种地农户发放粮食补贴。这必然导致流转土地的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但并不能必然导致流转双方的土地转包合同失效。因此,原审判决对申请人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伟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