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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69212600-4。被执行人刘长x,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青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