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江与冶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冶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黄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西吉县人。被执行人:冶风成,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西吉县人。本院在执行黄江与冶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冶风成返还申请人黄江的借款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冶风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冶风成外出打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