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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黄费光等5人与被执行人杨俊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玉音,黄民发,黄民东,黄费光,力巳梅,杨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力玉音,女,1973年5月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民发,男,1992年1月1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系力玉音长子)申请执行人:黄民东,男,1998年2月1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系力玉音次子)申请执行人:黄费光,男,1946年10月1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系黄民发、黄民东祖父)申请执行人:力巳梅,女,1946年8月11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系黄民发、黄民东祖母)被执行人:杨俊伟,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永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力玉音、黄民发、黄民东、黄费光、力巳梅与被执行人杨俊伟生命权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俊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力玉音、黄民发、黄民东、黄费光、力巳梅经济损失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俊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