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捷祺、林思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捷祺,林思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吴捷祺,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思婧,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捷祺与被执行人林思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吴捷祺据此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