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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捷祺、林思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捷祺,林思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吴捷祺,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思婧,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捷祺与被执行人林思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吴捷祺据此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