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玲,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玲,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永隆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证45039749-8。法定代表人:黄文良,董事长。上诉人张艳玲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渝0116民初1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向上诉人张艳玲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张艳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艳玲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艳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艳审判员 苏 渝审判员 张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