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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君起豆制食品厂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人民政府、哈尔滨幸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裴日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君起豆制食品厂,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人民政府,哈尔滨幸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裴日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君起豆制食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凤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萧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幸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日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裴日焕。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君起豆制食品厂(以下简称君起食品厂)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幸福镇政府)、哈尔滨幸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石化公司)、裴日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君起食品厂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君起食品厂与农机管理服务站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租赁期内,幸福镇政府、农机管理服务站在没有书面通知君起食品厂的前提下,将农机服务站名下的厂房、场地卖给了裴日焕。侵犯了君起食品厂的优先购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君起食品厂对案涉标的物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欲出卖所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有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利于维护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利益,使承租人有可能获得一个稳定的居所,这是立法本意所在。本案一、二审法院已查明,农机管理服务站与裴日焕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中约定了变更工商登记和收购前债务的承担等内容,幸福镇政府与农机管理服务站签订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农机管理服务站解除挂靠脱钩协议书》中也明确了企业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幸福镇政府、香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文件中均对此有明确说明。农机管理服务站转让的是一个完成的经营实体,君起食品厂承租的房屋仅是其中一部分,属于营业用房,并非属于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据此,君起食品厂认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君起豆制食品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伟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