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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小军与妥债佰、妥占川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军,妥债佰,妥占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苏小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妥债佰,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妥占川,男,1939年3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苏小军与妥债佰、妥占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妥债佰、妥占川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苏小军彩礼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妥债佰外出,被执行人妥占川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