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袁锋与韩新建、逯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锋,韩新建,逯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378号原告袁锋,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韩新建,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逯艳丽,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韩新建之妻。原告袁锋与被告韩新建、逯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袁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