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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新奇与张永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奇,张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77号原告郭新奇,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永泉,男,汉族,1941年11月8日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法庭定于2017年8月21日开庭,并按原告签署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对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其指定的代收人拒收,邮件退回之日2017年8月14日即视为送达。现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新奇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