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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卫权、石奇异、李光明、朱新梅、曾越伟、尹艳、曾更强、伍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王卫权,石奇异,李光明,朱新梅,曾越伟,尹艳,曾更强,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单位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法定代表人:沈赞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卫权,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石奇异,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王卫权之妻。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朱新梅,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曾越伟,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尹艳,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曾更强,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被执行人伍琴,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卫权、石奇异、李光明、朱新梅、曾越伟、尹艳、曾更强、伍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伍琴在新邵信用社7011账号存款14000元。2017年5月8日,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终结(2017)湘0522执728号执行程序。2017年7月21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朱新梅在银行有19747元存款,遂恢复该案执行并扣划银行存款。2017年8月26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成林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