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2执1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351晁伟与魏魁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伟,魏魁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晁伟,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魏魁梧,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晁伟与被执行人魏魁梧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邳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魏魁梧赔偿原告人晁伟各项费用计人民币5万元。其间已付2万元,余款3万元未付申请人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查询不动产、车辆均无登记信息。双方表示自行协商处理此案。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