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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锦玲、卢卫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锦玲,卢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锦玲,女,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卢卫军,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锦玲与被执行人卢卫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卫军已自动履行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