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建坤、徐开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坤,徐开红,邓晓二,肖冬梅,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x,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徐开x,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邓晓x,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肖冬x,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x、徐开x与被执行人邓晓x、肖冬x、刘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