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姚素梅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素梅,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素梅,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伍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姚素梅与伍勇、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伍勇、李向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素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在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伍勇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1幢2层2-2房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字第XX**号),委托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人民币16703.48万元;此后,本院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网络拍卖,在本院定于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3日10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的第二次拍卖中,北京勤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以人民币110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查封财产,现拍卖价款已全部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伍勇(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1幢2层2-2房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字第XX**号),归买受人北京勤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上述房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因拍卖而消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新审判员 白晓飞审判员 闫 帮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 乐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