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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38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韩某某之女),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45年3月17日生,住义县。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城初字第0190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超    智审判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