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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首创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首创电器厂,童宏君,慈溪市小金鱼电器厂,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童旭巍,罗侃,毛群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80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136-14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65578114N。法定代表人:陈培梁。被执行人:慈溪市首创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开发路,组织机构代码:L4950527-2。法定代表人:童旭巍。被执行人:童宏君,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小金鱼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20464444P。法定代表人:茹松其。被执行人: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61472950G。法定代表人:毛群儿。被执行人:童旭巍,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侃,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毛群儿,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224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首创电器厂、童宏君、慈溪市小金鱼电器厂、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童旭巍、罗侃、毛群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50355.9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