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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夫宜、宜丰县天马造纸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夫宜,宜丰县天马造纸厂,龚怀马,席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罗夫宜,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宜丰县天马造纸厂,住所地:宜丰县棠浦镇,组织机构代码:L1342507-8。被执行人龚怀马,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席小红,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宜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潭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