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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建友与王海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友,王海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318号原告李建友,男,土族,生于1964年11月19日。被告王海花,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友诉被告王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友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友负担。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洪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