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柴连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柴连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连成,柴连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981号申请人:柴连成,男,1959年11月3日生,满族,住兴城市大寨乡。被执行人:柴连昌,男,1954年10月5日生,满族,住兴城市大寨乡。柴连成申请执行柴连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葫民终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柴连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民终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