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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XX祥、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XX祥,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王强,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成,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祥,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宁义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XX祥、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52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67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赵启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