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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熊振华、桂贤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振华,桂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42号之一申请人熊振华,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桂贤友,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市。本院在执行熊振华与桂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桂贤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