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洪雪卫、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雪卫,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洪雪卫,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383191-6。法定代表人:王黎明。申请执行人洪雪卫与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洪雪卫工程款1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3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4400元。本院未执行到位分文。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公司早已停产停业,其所有的厂房设备正在被我院拍卖。因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除正在被拍卖的厂房设备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