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钢,丁金萍,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首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风勇,男,1975年3月出生,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钢,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丁金萍,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住鱼邱湖办事处金寨村。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钢、丁金萍、高唐县鲁西鱼丘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