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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玉标与吴月中、熊自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标,吴月中,熊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吴月中,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熊自秀,女,汉族,住址同吴月中。本院在执行朱玉标与吴月中、熊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皖0225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12万元及利息。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李德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小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