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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正里、何仕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正里,何仕军,何汝华,何汝飞,何汝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任正里。被执行人何仕军。被执行人何汝华。被执行人何汝飞。被执行人何汝坚。本院在执行任正里与何仕军、何汝华、何汝飞、何汝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仕军、何汝华、何汝飞、何汝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清本案案款及利息,据此,该案已执行完毕,可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34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雄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