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121号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周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陈橹全,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桂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