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紫锋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紫锋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61号罪犯黄紫锋,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紫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52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闽01刑更3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紫锋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紫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