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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维德、王建虎、王建龙与李欣洁、梁宁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德,王建虎,王建龙,李欣洁,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维德。申请执行人:王建虎。申请执行人:王建龙。被执行人:李欣洁。被执行人:梁宁。王维德、王建虎、王建龙与李欣洁、梁宁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欣洁、梁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维德、王建虎、王建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欣洁支付赔偿款项220656.45元及利息,诉讼费8446元。要求被执行人梁宁支付赔偿款项94567.05元及利息,执行费4772元由李欣洁、梁宁承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李欣洁、梁宁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