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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谌佑才、李建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佑才,李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谌佑才,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建芳,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