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12号14幢楼306室,组织机构代码73958788-2。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340号,组织机构代码58840940-4。法定代表人吴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金435000元、利息65000元,以上合计50万元了结本案纠纷。具体付款方式:于2016年2月25日前支付利息5万元,2016年3月30日支付利息1.5万元、本金18.5万元,2016年5月15日前付本金5万元,2016年10月20日前付本金5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本金15万元。二、如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息5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申请全额执行,并有权要求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435000元本金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5315元、保全费4520元,以上合计9835元(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6年3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被依法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44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此款,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用其公司名下牌号为苏D×××××、苏D×××××小汽车两辆折价42万元抵偿于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剩余2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二、若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履行,无锡瑞卓工艺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常州市瑜昌盛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另行支付2万元违约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05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