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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小辉、周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辉,周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小辉,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周迪,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胡小辉与被执行人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迪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