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惠蒙申请执行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蒙,张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273号申请执行人惠蒙,男,汉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被执行人张晓莉,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蒙申请执行张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晓莉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4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呼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