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纪林与赵志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林,赵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37号申请人刘纪林,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马楼镇葛集村。被执行人赵志海,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马楼镇葛集村。本院在执行刘纪林与赵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纪林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2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峰审判员 钱泽荣审判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