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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纪林与赵志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林,赵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37号申请人刘纪林,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马楼镇葛集村。被执行人赵志海,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马楼镇葛集村。本院在执行刘纪林与赵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纪林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2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峰审判员  钱泽荣审判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