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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文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77号申请人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澄塘集镇。组织机构代码:55089291-2。法定代表人龚光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文明,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文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503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