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某、袁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袁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袁某、郭某;本院于立案执行陈某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袁某、郭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审判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