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时清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时清香,卢晶,黄广明,陈丽芳,黎林华,卢俏君,黄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办公地址:宜丰县耶溪大道235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685-5。负责人周鑫,行长。被执行人时清香,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卢晶,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广明,男,1988年7月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丽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黎林华,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卢俏君,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永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