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建国;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赵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346号原告:胡建国,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玉龙,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胡建国与被告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胡建国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建国负担。审判员刘冠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