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小华与谢鸿浪、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华,谢鸿浪,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236号原告:张小华,男,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章贡区,被告:谢鸿浪,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被告: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淦冬金。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华诉被告谢鸿浪、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太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鸿浪、晶太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华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张小华负担。审 判 员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