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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8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支行与刘胜龙、韩玉晶、陈树森、赵庆东、张春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支行,刘胜龙,韩玉晶,陈树森,赵庆东,张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8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98号。被执行人:刘胜龙,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韩玉晶,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树森,男,196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庆东,男,1966年10月8日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张春祥,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胜龙、韩玉晶、陈树森、赵庆东、张春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101497.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