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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民初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艾省金与胡东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省金,胡东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998号之一原告艾省金,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金溪县,委托代理人艾国辉,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胡东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原告艾省金诉被告胡东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由于该案必须等原告另一行政诉讼为结果,故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裁定中止审理。现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省金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艾省金负担。审 判 长  胡荣辉助理审判员  刘 璐人民陪审员  吴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