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麻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麻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民初110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锦萍,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某1,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西靖西县,现住址: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黄锦萍、被告麻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1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麻某3、麻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麻某4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11、12月份许,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4、5月份,原告发现有身孕。为此,××××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到广西靖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在肇庆市大旺人民医院生育了女儿麻某3,××××年××月××日在大旺人民医院生育女儿麻某2,××××年��×月××日在大旺医院生育儿子麻某4。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自从原告怀有儿子麻某4时起,被告背着原告在外找第三者,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闻不问。被原告发现后,曾多次要求被告回归家庭,但被告从未听取,一意孤行,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居住。而与原告很少沟通,夫妻感情初步破裂。后因被告与第三者的关系公开化,经常与第三者明目张胆出双入对,遇见原告竟可两人一起当众侮辱原告,甚至有一次被告与第三者当众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及家庭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和伤害。自此,夫妻两人基本无联系和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但原告现无法再忍受被告对其及家庭的无视和冷漠,更无力维系此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被告麻某1答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我对原告有感情的,婚后亦生育了三个子女。平常是因为原告性格比较倔强,而且口硬心软,双方关系较为反复。经过开庭质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因发现原告怀孕后在广西靖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分别于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生育大女儿麻某3,二女儿麻某2,小儿子麻某4。2017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与她人有出轨行为等、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出轨、赌博,对其有殴打、夜不归宿等行为,被告辩称并无殴打原告,其与第三者早已无联系;赌博是玩扑克牌输了三万元,赌债也用工资每月在偿还;且因为被告的工作原因,上班时间长,休息时间少,所以才少了回家。庭审中,被告承认少回家的行为会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会在后续改正并希望能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双方结婚至今有17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现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存在出轨、赌博、夜不归宿等行为,虽然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亦予以承认,但其称与第三者已断绝来往并在输掉三万元后无再赌博,且承诺往后会改正错误,增加回家的频率。现夫妻双方最小的儿子麻某4还不足五周岁,正处于身心发育的重要时期,原、被告作为其父母,应充分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努力为小孩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只要今后原告珍惜夫妻感情,多体谅、理解被告,被告亦主动争取和好,与原告真诚相待,双方一切以家庭和睦出发,共同努力,原、被告是可以和好如初��。由于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