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与吴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石龙街96号。负责人:胡付文,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斌,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11012.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财产举证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询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吴斌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报备措施。被执行人吴斌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纠纷款人民币11012.01元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6执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